0532-80921197
藥物名稱 PD-1,Pembrolizumab
研究所處階段 招募中
研究目的 在既往接受過全身治療的亞洲晚期HCC受試者中比較Pembrolizumab和安慰劑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1 愿意并能夠簽署參與試驗的書面知情同意。受試者可能還將簽署未來生物醫(yī)學研究(FBR)的同意書。但是,不參與FBR的受試者也可參與主體試驗。
2 簽署知情同意書當日已年滿18周歲。
3 有經影像學、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的HCC(肝纖維板層癌和混合型肝細胞/膽管細胞癌不符合入選標準)。注:經影像學確診為HCC的診斷由研究中心提供。影像學確診的定義:具有符合肝硬化的臨床證據,并且通過計算機斷層(CT)掃描或磁共振成像(MRI)發(fā)現直徑≥2cm的肝臟占位,并存在典型的HCC影像學特征:肝臟占位在動脈期快速不均質血管強化,而靜脈期或延遲期快速洗脫。
4 巴塞羅那肝癌臨床分期(BCLC)C期或BCLC B期,不適合接受或局部治療失敗,且不適合接受根治性治療。
5 研究藥物首次給藥前7天內Child-Pugh 肝功能評分A級。
6 預期壽命超過3個月。
7 研究者根據RECIST 1.1標準證實具有至少一個可測量病灶。位于既往放療照射野內或局部治療區(qū)域內的靶病灶如果證實發(fā)生進展,則認為其可測量。注:對于同一受試者,在整個研究過程中應采用相同的圖像采集和處理參數。
8 研究藥物首次給藥前7天內,東部腫瘤協作組(ECOG)體能狀態(tài)評分為0或1。
9 有明確的病歷記錄接受索拉非尼或含奧沙利鉑方案化療后發(fā)生客觀影像學疾病進展,或者無法耐受索拉非尼或含奧沙利鉑方案化療。
10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應在接受首次研究藥物給藥(第1周期,第1天)之前的72小時內呈尿液或血清妊娠試驗陰性。如果尿液妊娠試驗結果為陽性或無法確認為陰性,則要求進行血液妊娠試驗。
11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第5.7.2節(jié))必須愿意在整個研究期間采取第5.7.2節(jié)-避孕中列出的充分的避孕措施,即自首次研究藥物給藥開始,直至最后一次研究藥物給藥后至少120天或根據當地要求的更長時間。
12 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試者(第5.7.2節(jié))必須同意采取第5.7.2節(jié)-避孕中列出的充分的避孕措施,自首次研究藥物給藥(第1周期,第1天)開始,直至最后一次研究藥物給藥后120天。
13 證實有足夠的器官功能,如表1所述。應在首次研究藥物給藥前7天內進行所有篩選實驗室檢查。
1 當前正在參與或首次給藥前4周內參與任何試驗藥物的研究并接受了其研究治療,或曾使用過試驗用器械。在本研究治療首次給藥前2周內曾接受過草藥/補充性的口服或靜脈藥物作為全身抗癌療法。受試者必須從相關治療中恢復(即恢復至≤1級或基線)并且由任何既往治療引起的不良事件中恢復。
2 首次給藥前14天內接受過索拉非尼或含奧沙利鉑方案的化療,或者接受過一種以上的用于晚期肝細胞癌的全身抗癌藥物治療。
3 首次給藥前6個月內發(fā)生過食管或胃靜脈曲張破裂出血。
4 體格檢查顯示臨床上顯著的腹水。注:僅能通過影像學檢查發(fā)現的腹水允許參與研究。
5 影像學檢查顯示門脈癌栓:門靜脈主干(Vp4)、下腔靜脈或心臟受累。
6 首次給藥前6個月內發(fā)生過經臨床診斷的肝性腦病。采用利福昔明或乳果糖控制的肝性腦病受試者不允許參與研究。
7 接受過實體臟器或血液系統移植。
8 首次給藥前,既往接受過除索拉非尼或含奧沙利鉑方案以外的其他全身性治療方案用于晚期(難治)HCC。
9 已知對pembrolizumab、其活性成分和或任何輔料有的重度過敏反應(≥3級)。(輔料列表參見相應的研究者手冊)
10 首次給藥前2年內發(fā)生過需要全身性治療(例如使用緩解疾病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劑)的活動性自身免疫病。替代療法(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者用于腎上腺或垂體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質類固醇替代療法等)不視為全身性治療。
11 診斷為免疫缺陷或試驗治療首次給藥前7天內正在接受全身性類固醇治療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療法。向申辦方咨詢之后,使用生理劑量的皮質類固醇可能可以被批準。皮質類固醇生理劑量的定義:≤10 mg/天的潑尼松或等效藥物。
12 在首次給藥前的4周內接受過肝臟或者其它部位的局部治療(經導管肝動脈化療栓塞[TACE]、經導管肝動脈栓塞[TAE]、肝動脈灌注[HAI]、放療、放射性栓塞或消融術)。如果上述治療是在最后一劑索拉非尼或含奧沙利鉑方案與首次研究藥物給藥之間進行的,則受試者不符合參加研究的條件。
13 在首次給藥前的4周內進行過肝臟或其他部位的大手術。
14 在首次給藥前(第1周期,第1天)7天內進行過小手術(如單純切除術、拔牙)。
15 在開始治療前,尚未從任何干預措施引起的毒性和/或并發(fā)癥中充分恢復(即,≤1級或達到基線)。
16 在首次給藥前3年內診斷為其他惡性腫瘤,例外情況包括經過根治的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和/或經過根治切除的原位癌。
17 有經研究者評估的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和/或癌性腦膜炎的已知病史或任何證據。
18 有需要類固醇治療的(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當前有肺炎。
19 有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
20 有可能干擾試驗結果、妨礙受試者全程參與研究的病史或疾病證據、治療或實驗室異常,或研究者認為參與研究不符合受試者的最大利益,包括透析。
21 已知存在可能對遵從試驗要求產生影響的精神疾病或藥物濫用情況。
22 處于妊娠期或哺乳期,或預期在試驗持續(xù)期內受孕或使其配偶懷孕,即自研究藥物首次給藥開始直至最后一次試驗治療后的120天或根據當地法規(guī)更長的時間。
23 既往接受過抗PD-1、抗PD-L1或抗PD-L2藥物或者直接作用于另一類刺激或協同抑制T細胞受體的藥物(例如,CTLA-4、OX-40、CD137),或者該受試者既往參與過默克公司的Pembrolizumab臨床試驗。
24 已知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HIV 1/2抗體)感染史。不需要HIV測試,除非當地衛(wèi)生當局強制要求。
25 有未經治療的活動性乙型肝炎。注:如果符合下列標準,控制的(經治療)的乙肝受試者也符合入選條件:在研究藥物首次給藥前必須已經接受至少4周的HBV抗病毒治療,并且在首次給藥前至少4周,HBV病毒載量必須持續(xù)低于2000 IU/mL(104拷貝數/mL)。對于正在接受抗HBV治療,且病毒載量低于2000 IU/mL(104拷貝數/mL)的受試者應在整個研究治療期間接受相同的抗病毒治療。對于抗HBc(+)、HBsAg(-)、抗HBs(-)和HBV病毒載量(-)的受試者,不需要接受預防性抗HBV治療,但是需要密切監(jiān)測病毒再激活。
26 HCV治療結束與開始研究藥物間隔<4周的慢性HCV感染的受試者。注:未經治療的慢性HCV感染或未根治HCV的受試者允許參與研究。
27 首次給藥之前(第1周期,第1天)30天內接種過活疫苗。注:允許接受針對季節(jié)性流感,注射用藥的滅活病毒疫苗;但是不允許接受鼻內用藥的減毒活流感疫苗(例如FluMist)。
28 任何不能接受用于評估HCC的MRI檢查或三相對比增強CT檢查的受試者。